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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案例】学生玩闹致眼睛意外受伤 —

案例回放:

张洋和杨晓是同班同学,下午最后一节课,老师在班里就上周考的专业成绩逐个找同学交流。当张洋被老师点名时,他就从自己的座位上站起来去讲台。坐在第一排的杨晓平时与张洋经常打闹着玩,就在张洋经过他的身边时,故意伸了个懒腰打开双臂阻挡张扬,谁想自己手中拿着的笔正好戳在在张洋的右眼上。张洋因为疼痛就用手揉了揉眼睛,也没太在意,班主任老师发现张洋总是揉眼睛,就上前询问,这才知晓了张洋被杨晓戳到眼睛的事,就教育了杨晓几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天晚上,张洋的爸爸发现了他眼睛红肿流泪,赶紧带着去张洋到医院治疗。手术后,张洋双眼并发了感染,导致视力急剧下降,其左眼视力为0.03,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达到了六级伤残,并可能导致失明。张洋的爸爸与学校和杨晓的家长具体在赔偿数额方面达不成一致,将学校和杨晓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杨晓的家长赔偿张洋医疗费等损失13万元,学校赔偿1万元。


事故分析:

这是发生在学校教室里的一起意外事故,学生杨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杨晓故意伸懒腰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张洋眼睛受伤的原因,作为一名中职的学生,应该能够意识到拿着尖锐的物品在空中挥动存在伤害到别人的可能性,但是其仍然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并且产生了伤害到张洋眼睛的严重后果,其必然要对这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杨晓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其赔偿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来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学校,在知晓张洋和杨晓之间的伤害事实之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送张洋去医院治疗,也没有将该伤害事实及时告知张洋的父母,没有履行好自己应有的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学生故意玩耍而引发的意外事故,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因此要引起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重视。


首先,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教育学生增加自律,对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思想和行为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伤害事件的发生。


 学校还要尽到及时救治和安全信息及时告知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要对病情加重部分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将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因此,当学校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时,要采取及时救治措施,并且要及时将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尽可能的将伤害降到最低。


学生一定要有规则意识,懂得自救自护。对于学校和班级要求的规章制度,学生要养成认真遵守的习惯,对于有可能伤及自身和他人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和杜绝,让自己和他人都远离伤害。


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家长是孩子的首要监护人,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经常与学校联系,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及时与学校配合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对于孩子的异常行为要给予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不懂危险,有时天真的想法和行为可能带来重大伤害事件的发生,家长就要平时对孩子多用心,悉心照顾,耐心呵护,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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