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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学生管理制度 —

住宿学生管理制度

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住宿学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
1、学生住宿,由舍务科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调整宿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向舍务科提出申请,由舍务科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
2、不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为给学生亲友来校探亲提供方便,舍务科设有接待室,学生可凭学生证到舍务科进行登记,并办理会客或住宿手续。
3、宿舍内务,由学生自己整理,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所居住的宿舍建成文明宿舍。
4、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地方,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任何人不准在楼道、室内大声喧哗,更不准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5、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对宿舍管理人员无礼谩骂,甚至伤害,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住宿学生如对宿舍管理人员有意见可向学生科反映。
6、未经舍务科批准同意,严禁学生到校外租房住宿。
二、公物管理
1、住宿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宿舍楼水、电、暖、床、桌、柜、凳、门、窗等公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不得人为拆卸、损坏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是恶意破坏,则进行加倍赔偿。
2、不准在墙壁、门窗、家具、床铺上乱钉钉子,乱贴图画。
三、卫生管理
1、每个宿舍选宿舍长一人,负责安排值日生打扫室内卫生。
2、宿舍每天应按时清扫,不留死角。清扫的垃圾要倒入垃圾桶,不准堆放在楼道内。不准从窗户口向外倒垃圾、仍玻璃瓶、丢纸屑、泼污水,不准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燃烧废纸。
四、安全规定
1、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钱应存入储蓄所,房间钥匙和柜子钥匙轻易不要交给他人。
2、住宿学生要有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三防”意识,如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或迅速报告校舍务科。
3、住宿学生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内。对于关楼门之后回宿舍的学生,值班员将扣留其学生证并通报舍务科,对于无学生证的学生,需学生科介绍方可进楼。夜不归宿者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学生宿舍楼内和室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2)经商活动及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行为。
(3)留宿异性或未经学生科批准留宿他人的行为。
(4)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或音像行为。
(5)设床帷、钉物架及熄灯后点蜡烛的行为。
(6)利用各种炉具、加热器做饭、烧水等行为。
(7)私自移动、拆卸电源线、插座、电灯等行为。
(8)大音量开放音响设备、大声唱歌、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9)影响文明宿舍建设,违反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
五、奖惩规定
舍务科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在“文明宿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将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送交上级部门处理。对于违纪行为和知情不报的行为要通报批评。
六、处罚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办法如下: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1)未经舍务科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不论进行何种性质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校规校纪进行处罚,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私自使用违规电器发生意外事故,则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4)宿舍内不准使用各种灶具、加热器,若发现,除没收灶具、燃料、加热器外,没收违规电器,按第(3)款执行处罚。
(5)私自从室外乱接电线者,除没收电线外,按每月40元追补1-6个月电费,行政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在室内乱接、乱拆电源线、电器者,除照价赔偿外,行政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在宿舍楼内随地大、小便,乱泼污水,乱倒剩菜剩饭,在门、墙上踩脚印者,除清理好现场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宿舍楼内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除清理好现场外,写检查并通报批评。
(9)损坏公共财产、公用设施的,除按实际价值赔偿外,视损坏性质、手段、后果,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
(10)未经舍务科批准,在宿舍楼内张贴广告、影讯、启事等材料者,除清理现场外,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
(11)违反作息制度,在宿舍楼关闭后回宿舍的,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
(12)学生在宿舍楼内、室内从事经商活动的,除没收所有商品外,行政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3)未经学生科批准同意,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重犯者,加重处分。
(15)连续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16)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第六条第(八)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夜不归宿者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者,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8)在学生宿舍楼内违反校规校纪,因个人原因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补充规定
学校对在校住宿学生的管理能够更加规范,现制定以下补充规定,望各班班主任及住宿学生周知,舍务科将按规定严格执行。
早上不按规定时间出宿舍集合参加早操的住宿学生每人扣2分,各楼层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进行点名,对缺席的住宿学生给予扣分并上报舍务科。
(一)早上不按规定起床的住宿学生每人扣2分,值班老师或学生干部进行登记送往舍务科进行扣分。
(二)早饭后不按规定时间在操场集合整队去教学楼的学生每人扣2分,各楼层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准时点名并做登记,对缺席的住宿学生给予扣分并上报舍务科。时间:7:30 地点:升旗广场
(三)熄灯后影响其它学生休息在寝室内说话玩手机等扰乱行为的住宿学生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由各寝室住宿学生监督并上报楼层值班老师给予批评并扣分。
(四)周末及节假日宿舍内按日常管理规定实行,对不按规定无假留寝居住的住宿学生扣2分。在外住宿第二天白天回寝的住宿学生扣2分并提出警告,累计三次的住宿学生取消其住宿资格并上报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经校领导同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舍务科将按此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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