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助学金专门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助学金机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初审)发放工作。
二、学校建立专门账簿,学生科和财会人员负责发放学生助学金,发放时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领取人要实名签字,不得代领。并在每年发放工作结束后,存到学校档案室。
三、学生科负责提供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标准和上报前的核实审查,设专人负责学生助学金工作,包括审查学生身份证、户口本等证实材料、建立电子档案、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基金会,由市教育局基金会终审。不得有虚假和遗漏。
四、在每年发放工作结束后,学生科负责将有关政策,工作过程的全部材料,特别是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过程材料、受助结果等有关凭证材料按年度、按学年、按班级建档备案并妥善保管。
五、学校落实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此工作负主要责任。国家助学金,要专项专用,专帐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一律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学校将免费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银行储蓄卡,用于国家助学金的存取。
六、学校任何部门和任何人,要从安全稳定大局出发,从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的大局出发,齐抓共管地办好这大事好事;任何部门和个人,要认真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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