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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到校学习、需凭医院证明(诊断书、药费收据),或家长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老师批准,请假四天以上由学生科批准。假条及凭证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学生事假,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二周;学生病假,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四周,超期天数(日)以旷课论处,假期已满,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及时输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2)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过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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