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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

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规范考场秩序,树立优良学风和考风,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纪行为,当场警告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2、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便离开座位者。
4、考试期间手机不关机者。
5、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6、经过认定有其它作弊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作弊行为,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科试卷记为零分,给与记过处分并全校通报。
1、替别人考试或者找他人替考者。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4、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5、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劝告无效者。
6、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7、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
8、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9、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不按规定就座,吃食物、喧哗,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10、经过认定有其它作弊行为,情节十分严重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并全校通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作弊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
2、修业期间,一学期内主要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四、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者,属协同作弊,按作弊论处。
五、判定为考试作弊,学生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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