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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交通运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注册与学籍
1、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在新生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校批准离校治疗,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校徽,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成绩卡、学生登记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转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介)组织。其中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4、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课程结束后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课程和相应的实践教学进行考核评价;操行考核是指以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或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毕业时进行最后鉴定。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5、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评价方式可将学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记载;理论课考查和实践课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载。两种分制按以下规定换算:
(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
  90≤优≤100、80≤良<90、70≤中等<80、
  60≤及格<70、0≤不及格<60。
  (2)五级分制与百分制
优秀取95分、良好取85分、中等取75分、及格取65分、不及格取45分。
6、学生学业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在下一个学期初统一安排一次补考。
7、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8、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补考。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筒称“补及”)或“不及格”等字祥;属缓考的,其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四、升级与留、降级
9、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全部及格或累计不超过三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
10、同一学期内学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不同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四门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笫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一学年结束后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确定其升级或留级。
11、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教学计划列出的备类课程(包括要求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
(2)上述课程中,如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学习,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12、留(降)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五、转专业与转学
1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
(4)学生在另外一所学校选课总学时数(或学分)已超过本校相应专业总学时(或学分)的40%。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殊要求,需对部分学生专业进行调整方可满足需求的。
(6)学生由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7)学生确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14、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报学生科备案。
(2)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一地区(市)同一层次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报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学习一段时间后(一般不晚于毕业前一学年)确定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不属于转专业。
六、休学与复学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教学时间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等时间)。
17、学生休学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三次为限。
18、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后继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19、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退学
20、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经多次补考或留(降)级后,多数课程仍难以达到基本的教学要求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在籍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上限的。
(5)学生自愿要求退学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
21、校批准学生退学后,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报学生科备案。
22、上述原因退学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23、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要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期并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纪律与考勤
24、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25、学生不得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进入社会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6、学生上课、上自习、实践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间、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奖励与处分
27、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活动、社会工作、课外活动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妤学生”的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8、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一般按六学时计)。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30、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31、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32、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毕业与结业
33、对于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所在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3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印制。对不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得颁发其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后丢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由发证学校给予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十一、附则
35、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巳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36、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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