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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交通运输学校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注重思想性、技能性、创新性、趣味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培养广大学生的爱好与专长,有利于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团校委授权的内校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全校所有社团均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主要集中在学术、技能、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务五个方面。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按有关程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中专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专业技能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专业技能知识、专业精神、专业思想、专业方法,努力形成学技能、用技能、爱技能、讲技能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于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八条 凡我校学生(十人以上)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必要物质等基本条件,有指导老师,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申请,由校团委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所谓指导老师,是指对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方面提供具体指导的学校在职老师。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表;
(二)发起人名单;
(三)指导老师的签字;
(四)社团章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具体责权范围;
(五)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六)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终止程序;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在收到申请的两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期间,社团发起人可以开始筹划社团事宜,但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活动。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后三个星期内,必须到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将视为自动注销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尤其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九条 社联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校团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为社联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条  社联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监督部、策划部,财务部和外联部等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由社联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联指导老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联常设机构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
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学校拨款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社团负责人不得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需设立专门人员掌管财务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贵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坚决制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共青团鞍山市交通运输学校委员会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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